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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_精神障碍者的社区康复之路:资源共享与转介服务的规范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为了让精神障碍者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社区康复服务的便利,实现精神卫生医疗康复资源和社区康复对象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服务对接,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制定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各地,请按照实际情况执行。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2月19日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医疗康复资源和社区康复对象之间的服务衔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资源共享与转介服务(以下简称“精康转介服务”)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由民政部门主导,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等部门(单位)协作实施。
第三条 民政部负责统筹精康转介服务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作目标,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精康转介平台”),实现与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等数据交换共享,组建部级专业人才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精康转介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辖区内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康复机构”)建设,依托精康转介平台共享卫生健康部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残联持证精神残疾人信息,评估统计社区康复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精康服务,开展精康转介服务质量督导和服务实施监督,建立辖区内社区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服务对象信息档案,组建本级专业人才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开展精康转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知情同意下,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配合同级民政部门组建专业人才库,为精康转介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级残联组织负责利用全国残联信息系统平台做好持证精神残疾人相关康复需求的筛查统计,加强与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为有需求的精神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及康复后就业转介服务,并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共同推进。
第六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出院康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对于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同意,由医疗卫生机构在填报信息时予以标注,基层精神疾病防治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负责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评估、督导、康复技术指导等专业技术支持。
第七条 社区康复机构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专业评估,提供符合康复对象需求的社区康复服务,做好康复阶段性评估记录并上传至精康转介平台,组织直接服务人员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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