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共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共计1260条。《民法典》的出台,对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尤其是病历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指导作用。
首先,刘鑫教授介绍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等。刘鑫教授指出,这些法律法规对病历的内容、形式、保存、使用、查阅、复制、鉴定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病案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和遵守,以保障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其次,刘鑫教授重点解读了《民法典》对医疗侵权诉讼的影响,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医疗告知的要求。《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书面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鑫教授强调,医疗告知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说明,即向患者介绍病情和医疗措施;二是具体说明,即向患者详细告知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医疗告知应当体现全程性、对象性、内容性和方式性,即在所有医疗环节,由所有医务人员,向所有患者或其近亲属,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充分的交流、答疑和沟通。医疗告知的内容和过程应当记录在病历中,作为证明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依据。
二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民法典》第6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刘鑫教授指出,这一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同,后者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与医疗损害发生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完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鑫教授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没有被《民法典》取消,而是在特定的情形下适用,比如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推定的情况,或者医疗机构未能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等。因此,医疗机构仍然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病历资料,以免因举证不利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是病历的查阅和复制。《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与自己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刘鑫教授解释,这一规定体现了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也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一规定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允许患者查阅、复制与自己有